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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(试行)

【导语】:《成都市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 (试行)》办法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,试行期2年,具体内容见正文。

成都市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 (试行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(目的依据)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,坚持人才 引领驱动,加快建设全国创新人才高地,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,根据《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》( 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 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(认定对象) 本办法所指认定对象,是指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工作,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备良好职业道德,并申报《目 录》明确的 A 、B 、C 、D、E 、F 类任一分类人才认定的人员。

第三条 (办理平台) 个人申请、相关用人单位自主认定以 及管理部门审核、公示、发证均统一使用“成都市人才认定系统”(下称“系统”)。申报信息中含有涉密内容的,由所在单位按线下流程集中办 理。

第四条(职责分工)

(一)市委组织部、市人社局负责对全市人才分类认定政策 进行全面指导。市人社局为全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牵头部门。

(二)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人才分类认定的 标准、流程制定,业务指导和经办人员的管理培训,以及相关提级审核事项的评议工作。牵头本行业领域内人才分类认定政策宣 传、咨询解答、争议解决等工作。

(三)区(市)县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人事劳动关系、 社保缴纳情况等进行比对,并将比对结果推送区(市)县行业主 管部门。

(四)区(市)县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区域 内人才分类认定工作,具体负责政策宣传、咨询解答、争议解决 等工作。

(五)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全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的经办服务 机构,负责全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的数据归集和分析、运行监测和协调,协助市人社局推动全市人才分类认定等工作。

第五条 (动态更新《目录》)

《目录》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。如需对《目录》人才类 别进行增减或调整,由相关领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起,经本部门党委(党组)会议研究后,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 社局,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,由市委组织部、市人社局对外公开发布。对新增或调整的人才类别,由相关领域市级 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认定条件,按职责分工开展人才分类认定工作。

第二章 申报资料

第六条(基本资料) 申请人需提供如下基本资料:

(一)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。

(二)6个月以上在蓉缴纳社保证明(由“系统”自动比对)、 人事劳动关系证明、6个月以上在蓉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。

第七条(要件资料) 申请人需根据所申请人才类型,提交 《成都市人才资格分类认定索引》( 附件)规定的相关要件资料。

第三章 认定方式及流程

第八条(认定方式) 人才分类认定工作采取线上分类申报、 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认定方式。按照“线上申请——归口审核——网上公示——确认发证”的流程实施。

第九条(个人申请) 申请人通过“系统”注册登录,通过线 上提交申请资料。

(一)地方在职人员按单位注册地或单位纳税地提交申请资 料。

(二)自主创业人员按单位注册地或单位纳税地提交申请资 料。

(三)灵活就业人员按参保地或本人纳税地提交申请资料。

(四)离退休人员按退休后聘用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纳税地提 交申请资料,仅限 ABC 类人员。

第十条(用人单位申请) 符合《成都市人才资格分类认定索引》中D类第2项、第4项、第10项和第29项“自主认定类”有关类型的用人单位,其自主认定的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通过 “系统”注册登录,线上提交申请资料。

第十一条(归口审核) 区(市)县人社部门对申请人的人 事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比对,并将比对结果推送至区(市)县对应行业主管部门。区(市)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申报认定类别,依据行 业认定标准和流程进行分类审查。

(一)地方在职人员、自主创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《目 录》A至F类人才认定、离退休人员申报《目录》A至C类人才认定,由区(市)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认定。

(二)申报“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”的:

1.市级部门专项政策认定

由制定专项政策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政策流程予以认定, 并明确符合《目录》A 到E 相应类别,通过“系统”提交认定结果,同时报市委组织部、市人社局备案。

2. 区(市)县自主认定

由各区(市)县按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高层次人才自主认 定管理办法,依规开展自主认定并明确符合《目录》A 到 C 相应类别,通过“系统”提交认定结果,同时报市委组织部、市人社局备案。

3.其他情形

①A 、B 、C 类人才, 由区( 市)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,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审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市人社局,由市人社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 构组织开展评议工作,区(市)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议结果予 以认定。

②D 、E 类人才, 由区(市)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提级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并出具评议意见,区(市)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评议意见予以认 定。

第十二条(网上公示) 经线上审核通过人员, 由区(市) 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“系统”统一进行网上公示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,应通过实名方式向“系统”提示的受理单位反映,受理单位 应及时予以研判处置。

第十三条(确认发证) 通过公示的人员, 由“系统”制发加盖“成都市人才认定专用章”的《成都市人才认定证书》,向本人提供下载、打印、查验等服务。

第十四条(证书期限) 《成都市人才认定证书》 自制发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2年。申报人员可于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备案延期,如超期须重新申请认定。证书有效期内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(如D类提升至C类),可通过“系统”根据变化情况申请重新认定。

第四章 办理时限

第十五条(经办时限) 办理时限主要包括受理及比对时限、审核时限和公示时限。

(一)受理及比对时限:区(市)县人社部门比对申请人的 基本资料,一般为5个工作日。

(二)《目录》内审核时限:区(市)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人要件资料一般为5至15个工作日(不含线下查验、市外 核验 )。

(三)通过市级部门专项人才政策认定和区(市)县自主认 定的,根据认定情况及时办理;其他情形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评议,也可根据人才引进需要适时启动评议工作。

(四)公示时限:5个工作日。

第十六条(咨询解答) 市、区(市)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 应主动公开咨询电话,接受咨询并及时回复申请事项办理进度等 情况。

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

第十七条(监督)

(一)申请人受党纪或政务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或因受刑 事处罚在执行期间的,不得申请人才认定。

(二)申请人提交和人才资格认定相关的学术、业绩上弄虚 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提供与认定相关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 格的,取消申请人认定资格。

(三)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。加强制 度建设,规范工作流程,明确相关主体职责,防范廉政风险。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、行贿受贿、推诿拖延等行为的,依 法依规处理。

第十八条(考核)

(一)市级行业主管部门、各区(市)县要严把人才审核标 准,确保人才在蓉工作、资格真实有效。对有必要复核的人才建 立实地查验规则。

(二)建立动态跟踪评估机制,将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,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组织考核,对工作推进滞后、政策执行不到位、认定效果不好 的,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,试行期2年。

附件:成都市人才资格分类认定索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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